《廣東省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9/26/2013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70號)
《廣東省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已經2001年12月1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九屆8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 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盧瑞華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廣東省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以下簡稱)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規定條件設立內部保安組織的,應當有10名以上持《資格證》的保安員,管理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法律知識和保安管理工作經驗,無刑事處罰記錄。
第、第的規定,保安服務組織的管理人員和保安員在從業期間每年應接受累計時間不少于40小時的法律知識、保安業務、保安技能的培訓。
第規定處罰:
(一)未經公安機關批準擅自設立保安組織的;
(二)保安培訓機構未經年度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繼續從事保安培訓業務的;
(三)其他組織和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準擅自聘用他人提供保安服務的。
第規定處罰:
(一)所屬保安員在執行勤務中有尋釁滋事、打架斗毆、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監守自盜等違法犯罪行為,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較大的;
(二)聘用無《資格證》或年度審驗不合格的人員擔任保安員的。
第十九條 保安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注銷其《資格證》:
(一)弄虛作假取得《資格證》的;
(二)未經年度審驗或者連續兩年審驗不合格的;
(三)被處以治安拘留、收容教育、勞動教養或者受到刑事處罰的;
(四)有賣淫嫖娼、賭博、吸毒行為的;
(五)因玩忽職守或者不按規定履行職責致使國家、集體及公民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
被注銷《資格證》的人員,不得再申請擔任保安員。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